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各类数据信息高速流通、海量传播、高度共享, 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案确立了可通过隐私权对个人信息安全予以保护的规则,明确了认定个人信息泄露应适用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益探索和规则指导,对规范网络平台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庞理鹏委托其助理鲁超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运营的去哪儿网购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趣拿公司和东航公司掌握,因而其断定是二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法院裁判】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原告庞理鹏的非隐私信息与隐私信息结合之后已形成不可分的权利整体,应当按照隐私权的保护规则一体救济。被告东航公司和趣拿公司掌握了原告庞理鹏身份证号、手机号和航程信息,其后,相关信息又在合理时间内发生泄露,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信息泄露系被告导致,故二被告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庞理鹏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趣拿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 ;东航公司向庞理鹏赔礼道歉 ;驳回庞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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