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为了加强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农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绿色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结合普洱市实际拟定了《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初稿),通过广泛征求10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农业系统相关专家,以及42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委托普洱汉唐社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形成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于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2019年11月1日,普洱市人民政府在普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关于印发《普洱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通知称,《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后无意见,将从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农药管理主体责任部门为普洱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此外,还对农药经营的申请许可条件以及农药购买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值得一提的是,为推进普洱市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建设,《办法》第十一条指出,普洱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支持和鼓励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规定的农药品种,并规定了不得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办法》还明确提出,有效成分为异丙胺盐的草甘膦系列品种禁止在茶叶、咖啡、蔬菜、生物药、水果生产基地及已经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业生产基地使用。《办法》的出台,为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区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