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云南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发布会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规范的主要内容作了全面介绍,对下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共分为六章三十九条,按照“为何普及、普及什么、谁来普及、怎么普及、普及责任”逻辑顺序对社会科学普及的目标和定义、主体和客体、内容和形式、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条例》主要体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突出政治性,体现社会科学意识形态特点;突出系统性,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特点;突出人民性,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特点;突出地方性,体现云南民族文化特点。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具体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大力普及社会科学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我省社会科学普及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很大程度制约了我省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升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迈入了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对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各界在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各行为主体的社会科学普及职责与行为,组织整合全社会各种资源,破解制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瓶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提供坚强的制度支撑和法制保障。
据悉,云南是全国第13个对社会科学普及进行立法的省份,也是西南五省区同类立法的首创。
发布会当天,邀请了中央驻滇及省、市16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在媒体提问环节,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云南日报、春城晚报等5家新闻媒体记者就《条例》中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现场提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社科联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