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4月8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不仅为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对高质量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也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修订于2012年施行以来,对促进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推动历史文化传承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出现了保护与发展矛盾凸显、保护对象不全、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加之住建部2014年和2018年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昆明市现行《条例》中部分规定与上位法及国家标准不一致。
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相关规定变化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以打造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品牌为基点,从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注重与上位法和国家标准的承接,重点在明晰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职责、拓展保护对象、建立预先保护机制、落实保护经费、强化保护名录制度管理、保护与利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加注重保护和利用的有机结合。增补和拓展保护对象,鼓励对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明确市县两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权;构建历史文化保护的多种管理渠道;保障历史文化保护经费的来源,明确保护经费的用途,加强宣传活动及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多种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二是强化保护名录的制度管理。明确保护名录的增补和退出机制;明确保护对象的申报程序;提出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提出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动态监管机制和预先保护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和利用思路。明确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编制深度等要求,增加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完善了保护规划审批及修改程序。
四是补充和细化了保护范围内的相关规定。明确保护对象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的要求;增补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五是结合机构改革,明晰了部门责权。根据机构调整后各部门职责分工,调整涉及管理责权、部门名称的条款内容,为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有效承接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