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9月施行 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为规范家禽屠宰行业管理,保障禽肉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推动家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云南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据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介绍,2019年我省存栏家禽1.6亿羽,出栏家禽3.16亿羽,家禽产值已突破200多亿元。但与全国一些省份相比,我省肉禽、蛋鸡及水禽的养殖规模和技术水平差距巨大。从屠宰、冷链环节来看,规模化的家禽屠宰场仅4家,中小型集中屠宰点仅52家,且无相关冷链设施设备,大部分县区屠宰方式仍为农贸市场的活禽宰杀及少数的集中屠宰,更无配套的冷链保存运输体系。
鉴于此,《办法》明确了家禽集中屠宰场(点)的具备条件。各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家禽集中屠宰标志牌悬挂在显著位置,并建立家禽入场查验登记制度,入场屠宰家禽须持有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还应当如实记录屠宰家禽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及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要求,屠宰家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各场(点)应当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验工序位置图。《办法》还对家禽屠宰中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等做了明确,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不得出场(点)。经检疫不合格的禽肉产品,应当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家禽产品食用安全问题,《办法》提出,屠宰中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脱毛剂和包装材料,禁止对家禽和禽肉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
据了解,根据我省发展家禽产业规划,到2025年,全省州(市)级以上政府所在中心城市基本实现“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销售模式,全省家禽消费占比提高到每年人均12公斤以上。国内外中高端家禽消费市场达到每年3000万羽以上,让“生态、优质”的云南家禽品牌在国内外形成一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