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侵害未成年人 文山检察提出“从业禁止”建议
近日,文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件利用教师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建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禁止被告人从事与教育事业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采纳了该建议。
该院检察官介绍,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该条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一定限度内剥夺其从业资格,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的特别规定,是从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
该案中,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从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再次实施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提出该建议,为未成年人筑起了一道安全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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