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国家周刊》微信公号为转载付费引发热议
新媒体版权意识正被唤醒
新媒体版权意识正被唤醒
“最近有几家公司来和我们谈合作,并表示愿意为转载付费,这是声明发出后最直接的效果。”《财经国家周刊》常务副主编、官方微信公众账号负责人汤耀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不久前,《财经国家周刊》发出的一篇名为《为转载付费!财国微信公号引领版权自净行动》的文章在微博和朋友圈中引起了热议。“像对待自己的记者一样,尊重同行和每个信息提供者的法定权利,维护原创者的尊严——为转载付费。”《财经国家周刊》的微信公号(以下简称财国公号)的这一呐喊也惊醒了很多“梦中人”。
不能总是监督别人
为什么财国公号突然要为转载付费?这个问题在汤耀国看来,“其实很容易理解,可探讨的空间也不大”,因为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转载别人的内容理所当然要为之付费,所有的媒体都应该这样,“大家之前一直没有这样做,而现在我们只是迈出了这一步。”
萌生“为转载付费”这一想法,源自汤耀国负责财国公号一个多月来的亲身体会。他告诉记者,在每天大量的选稿过程中,财国公号上的文章原创与转载比例大约为1:1,而这让他想到,无偿转载不是一个负责任媒体应有的态度。
“我们总是标榜自己是负责任的媒体,总是在监督别人,如果自己都不遵守规则,监督别人时也会没底气。”在汤耀国看来,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所办微信公号代表着媒体自身以及机构的态度,在转载内容时理应像传统媒体那样尊重版权,进行付费。
与财国公号要为转载付费形成对比的是,其他微信公号要转载《财经国家周刊》的内容,除付费之外,也可打个招呼就能实现无偿传播。对此,汤耀国的想法是,传播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优质内容的共享,“我们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敢吃螃蟹值得赞许
《财经国家周刊》的这一做法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主任刘海明提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也就是说,法律虽然规定了法定许可,允许媒体不经作者同意先转载,但付费是必须的。”刘海明表示,财国公号为转载付费是自觉遵守《著作权法》的体现,值得肯定。
对于财国公号敢吃螃蟹的行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沈阳也表示,这种做法非常有利于期刊树立高端大气的品牌。“在没有人关注微信版权的时候,有这样一个媒体主动关注版权,受众自然会对他肃然起敬,对财国公号的运营也会有声誉上的提升,也是引领风气之先。”
共同努力规范行业
其实,让汤耀国萌生这一想法的还有一个背景,那就是国家网信办发布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沈阳提到,微信上的传播原来是数据的黑洞,比如一个账号的粉丝数、订阅数以及文章的阅读量等都是空白状态。但是,技术的改进让这一切成为过去。“我们现在可以很方便地搜索到某个微信公号转载过哪篇文章,这篇文章被转载、阅读的次数,以及是否被侵权等。”沈阳认为,微信媒体数据属性的增强,也有利于评估版权的受损情况。“尽管对于微信上版权的保护在短时期内难以形成效果,但如果大家对此形成规范,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那么,生产优质内容的微信公号将会在以后得到良好的发展。”
对于大多数媒体公号目前所持的观望态度,刘海明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很多媒体的公号并没有实现赢利,付费就意味着增加支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大家还没有形成良好的习惯。对此,汤耀国的理解是,与其等待被严格管理,不如从严管理自己。“毕竟,受众的习惯以及市场的理性需要一个培养和成长的过程。”
在沈阳看来,新媒体转载付费尽管暂时还不是很有效果,但从长远看会形成趋势。因为,“在日趋透明的信息流通环境中,内容生产者本身对于版权保护的要求会提升。当大家真正认为这个市场非常重要时,受众的版权意识也会得到提升。当然,这也有赖于管理部门加大对版权规范和保护力度。”沈阳说道。
作者:赵新乐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