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目数量缘何未成判决赔偿标准——
江西一KTV49首音像作品侵权被罚两万余元
江西一KTV49首音像作品侵权被罚两万余元
2014年12月2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的上诉,维持此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饶市信江汇酒店有限公司(下称信江汇KTV)立即停止侵犯音集协管理的《好想对你说》等49首音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4500元。
细心人不难发现,该判决不但未按以往每首歌曲来计赔原告的经济损失,反而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表示相关判例及侵权曲目数量不应成为该案的赔偿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音集协系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活动。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分别拥有涉案作品《梨花满天开》、《好想对你说》等49首音像作品版权。自2009年12月16日以来,陆续与音集协签订《音像集体管理合同》或《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以信托的方式授权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起3年有效,至期满前60日授权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照此办理。
2013年5月9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机构公证员一同到信江汇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在信江汇KTV点歌系统点播摄录了《梨花满天开》、《好想对你说》等49首音像作品,公证员全程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上饶中院审理认为,信江汇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信江汇KTV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音集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信江汇KTV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可能赢利情况,信江汇KTV的经营时间、经营规模等情节,以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费用等因素,酌定信江汇KTV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4500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音集协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信江汇KTV赔偿费用过低,不足以惩罚侵权。按音集协每个终端(包厢)每天8.2元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费用远远超过24500元。原审判决与江西省判例相差甚远,有失公正。请求信江汇KTV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73500元及支付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7395元。
江西省高院审理认为:信江汇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构成对音集协享有涉案音像作品放映权的侵害。音集协主张每个终端(包厢)每天收费8.2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合法,对该标准不予采信。音集协提出原审判决与江西省判例相差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而,相关判例及侵权曲目数量不应成为判决赔偿标准,每起案件基于地域差异,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不同,判赔不同数额并无不当。遂驳回音集协的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手记】
音集协原先起诉作品数量较少,法院为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按每个作品判赔一定数额计算音集协损失,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导向。但自2012年以来,维权作品数量陡增,按每个作品判赔一定数额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偏高,此案KTV经营者可能要支付高达5000万余元的赔偿,最终只能破产。因此,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遵守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原则,力求全面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邹征优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