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纸名作被侵权 非遗传人获赔偿
自己创作的剪纸作品被神木县四妹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神木四妹子公司)擅自使用长达8年时间,在数次沟通无果后,陕北著名剪纸艺人曹宏霞在2013年一纸诉状将神木四妹子公司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0万元。2014年5月,榆林中院一审判令神木四妹子公司赔偿曹宏霞经济损失8万元。曹宏霞对该判决不服,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陕西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神木四妹子公司侵犯了曹宏霞涉案剪纸作品的著作权,并将赔偿额提高到了50万元。据了解,陕西高院最终适用的是法定赔偿,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50万元是法定赔偿额的上限。
剪纸传人怒提诉讼
“在我们陕北,剪纸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艺术形式,几乎每户人家窑洞的窗棂、门沿等地方都贴有剪纸的装饰,而曹宏霞则是我们陕北剪纸艺术创作者的代表。”曹宏霞的代理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自豪。
据了解,曹宏霞自幼学习剪纸,并大胆创新,先后创作了“信天游”“三十里铺”“蓝花花”等系列作品,其中“蓝花花”系列剪纸作品还被制成动画片,在榆林电视台等公开播放。2012年4月,“蓝花花”剪纸作品获得(西安)全国休闲农业创意精品大奖赛西北赛区“产品创意金奖”,并在之后举行的西安文博会、杨凌农高会等进行了展出。同时,凭着高超的剪纸技艺,曹宏霞还被评为“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2014年3月,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在访华期间,曹宏霞还专门制作一套剪纸套彩肖像作为礼物赠送给米歇尔。
2006年4月,在西安举行的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下称西洽会)上,曹宏霞发现神木四妹子公司展台的小杂粮宣传册、包装盒封面印有她创作的“蓝花花”剪纸图形,而该公司的广告牌上则印着她创作的“三十里铺”剪纸图形。曹宏霞当即要求神木四妹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该公司未予理睬。
在此之后,曹宏霞又发现神木四妹子公司销售的“四妹子”品牌的小米、绿豆、红枣等的包装上均有一幅陕北剪纸图案。“在这些包装上用的剪纸图案,其实就是曹宏霞创作的‘蓝花花’剪纸作品。被告不但未经曹宏霞许可擅自使用这一图案,还把剪纸作品中‘蓝花花’字样更改成‘四妹子’。”吴文向记者介绍说,“这些年来,我们曾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是对方根本就不理会”
据了解,在此期间,曹宏霞曾多次当面或者电话告知要求神木四妹子公司停止侵权,还多次请陕西当地媒体记者进行调解,但神木四妹子公司都没有理睬。2013年6月,曹宏霞正式向榆林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神木四妹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二审法院加强保护
曹宏霞在起诉书中表示,神木四妹子公司是一家经营陕北小杂粮的大型企业,未征得她的同意,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复制并多年使用她的创作的“蓝花花”和“三十里铺”作品,借用她的知名度和声誉,提高自己的商品知名度以牟取利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且侵权时间长、复制数量大。
曹宏霞为证明对方的获利情况,还提交了一份神木四妹子公司在2013年制作的宣传册,该公司在宣传册中介绍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拥有固定资产2.7亿元,年产值1.2亿元,实现利税5500万元”。
神木四妹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的产品包装并没有将农产品的价值提升,而且包装盒上的剪纸作品图案也不是曹宏霞的作品,而是自己公司的人员创作的,同时,曹宏霞提交的计算损失的依据为该公司的宣传册,数据来源不可靠。
榆林中院审理后认为,曹宏霞的剪纸作品经其多年研究和创作,得到了较多的荣誉和较高的资质评定,其作品在业内有较广泛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神木四妹子公司的宣传册封面及其产品包装上印制的剪纸图案与曹宏霞的相关作品高度一致,构成著作权侵权,最终判令神木四妹子公司赔偿曹宏霞8万元。
曹宏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神木四妹子公司从2006年开始便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持续8年,现仍使用涉案侵权作品,而且该公司还将涉案作品中的“蓝花花”字样改为“四妹子”字样,故意侵权的主观过错明显。同时,剪纸艺术与杂粮均是体现陕北特色的标志,神木四妹子公司将该剪纸图像显著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对提高该公司商品知名度有一定作用。而且涉案剪纸作品的艺术性较高,曹宏霞为榆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神木四妹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将赔偿经济损失由8万元提升至50万元。
日前,曹宏霞收到了陕西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但是据她反映,在榆林市场上,在售的“四妹子”产品依旧不少,而相关产品的包装上仍印有“蓝花花”剪纸图案。
作者:赵世猛 来源: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