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再“高明”躲不开法网
不久前,众人瞩目的琼瑶诉于正案一审落下帷幕。媒体高呼正义得到伸张,琼瑶影迷庆祝偶像获得胜利,编剧们看到了维权的榜样,律师们则惊叹于一审判决文书前所未有的厚重与图文并茂。从版权诉讼的角度,笔者认为,本案的里程碑意义在于“情节侵权”类版权案件在司法技术上前进了一大步。
现象:从“逐字抄”到“抄情节”
在“琼于案”之前,版权侵权案件中“逐字抄袭”的情形较多。例如1993年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等诉王同亿版权侵权案,法院专门委托北京大学中文系,对涉案词典作品中,以万为单位的词条和义项逐一进行比对。
“逐字抄袭”一旦被权利人发现、起诉,侵权者就只能束手就擒,因而风险极大。侵权者于是开始规避逐字抄袭,采取更为隐秘和“高明”的方式。例如,就小说而言,只抄袭其中的基本情节脉络,而将其中的时代背景、角色身份、人物对话都予以改头换面。由于这种侵权方式规避了显而易见的字面相同,将对他人作品精髓脉络的抄袭隐藏在全然不同的时空背景、角色身份和人物对话之后,不但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后也为侵权举证、判定增加了难度。
文学作品的基本情节究竟属于思想还是表达,本身就存有争议。文学作品的作品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基本情节、时空背景、角色身份、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内容为表达的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例如,对于小说《林海雪原》而言,作品主题为“剿匪”,主线情节为剿匪小分队与东北各大山头的土匪派系斗智斗勇最后取得胜利。基本情节有“大战奶头山”“卧底威虎山”“夜袭百鸡宴”等,人物角色包括少剑波、杨子荣、座山雕等。其中,作品主题、主线情节、时空背景一般被认为属于思想范畴,不受版权保护;而人物角色、人物对话一般被认为自由创作度较大,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受到版权保护。而基本情节,由于介于思想和表达之间,因而成为侵权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正因为此,在影视界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一度甚嚣尘上,如“只抄情节不算抄”“抄了别人20集连续剧再扩充成200集就不算抄”,等等。
分析:两作品如影相随难撇清抄袭嫌疑
笔者认为,基本情节是在主线情节之下的自由展开,是作者为了贯彻作品的主题,使得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创作自由度极大,具有多样的创作可能性,带有强烈的个人创作的特征,因而应当纳入作品的表达范畴。
有人可能会提出反驳:对于某一作品主题而言,与其相联系的常见情节往往是趋于相似的。例如,与“后宫争宠”主题相关的作品情节不外乎“废长立幼”“投毒下蛊”“借刀杀人”“内外勾结”等,因此,如果两部主题相近的作品,出现情节相似,也是不足为怪的。
对此,笔者认为,主题相近的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互相呼应,形成了如影相随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为从数学概率上,这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出处,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人物关系均与原告作品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
例如,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正如原告方代理人所指出的那样,被告于正可以用《红楼梦》中宝黛钗的关系来辩称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的关系并非独创,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于正可以用《西游记》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申明“女婴被拾、收为女儿”的情节并非独创,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于正可以用《水浒传》中,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救卖唱女的故事,来证明涉案两剧的“英雄救美”桥段并非独创,但是鲁智深日后并没有与被救下的卖唱女之间发生凄婉动人的爱情。
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的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个案解析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原告指控被告21个情节侵权,并被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有近一半的情节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例如,在关键的“偷龙转凤”情节中,在原告《梅花烙》中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硕亲王府福晋倩柔已为王爷生下三个女儿,王爷没有子嗣,回疆舞女翩翩被作为寿礼献予王爷。倩柔在府中地位遭受威胁。姐姐婉柔便出主意,如再生女孩,就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夜,倩柔生下女婴,在女婴肩头烙下梅花烙,作为日后相认的证据。婉柔将换出的女婴遗弃溪边。与之相对,被告《宫锁连城》中就该部分的情节安排为: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福晋映月连生三女,将军膝下无子,并宠幸侍女如眉以致如眉怀孕,映月府中地位受威胁;映月于是与郭嬷嬷谋划,如再生女孩,就偷龙转凤换成男孩。生产当日,映月生下女婴,并发现女婴肩头部位有一片朱砂记。郭嬷嬷趁乱掉包,将女婴遗弃溪边。
不难看出,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时,是否构成相似,答案已经呼之欲出。而类似这样的情节相似,在近一半小说中大量存在。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品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正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除了故事结局不同之外,原告几乎可以从被告的《宫锁连城》中剪辑出一套《梅花烙》出来,“如果说《宫锁连城》是一缸水的话,那么《梅花烙》就仿佛是一桶水,被于正整个倒了进去”。
作者:孟玛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时间: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