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版权归谁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儿子的头大手儿小,爸爸的头小手儿大……”这段熟悉的旋律在20年间伴随着成千上万的小朋友成长,同时也随着《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热播而风靡全国。然而近期,这部久负盛名的动画却因为一起版权纠纷案,从另一个角度吸引了人们的眼球。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状告央视动画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侵权并索赔160万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对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央视动画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构成侵权,共应赔偿原告12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央视动画发出了《法院一审判决央视动画享有动画片“大头儿子”全部著作权》的声明,声称要对混淆视听者和侵权者追究法律责任。这则声明让不少观众摸不着头脑——到底“大头儿子”版权属于谁?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已获得原作者授权
1995年,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一经播出后风靡全国,该片的“人物设计”署名为刘泽岱。刘泽岱退休前在上海科影厂做美术设计,设计出“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卡通人物形象后,他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2012年,刘泽岱通过合同把这3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通过洪亮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2013年,央视动画推出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电视剧和电影,对这个故事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进行了改编创作。原告认为,被告将人物形象改编为新人物形象,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央视动画:原作者只完成了初稿
被告央视动画在审判时以及在判决后发出的声明中,都对原告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央视动画称,在创作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前,该片导演找到了刘泽岱,随后刘泽岱和央视口头约定,这部动画片的造型著作权归央视所有。但据媒体报道,刘泽岱称“并不清楚这些人物设计的用途,也没有收到过一分钱报酬”。
央视动画认为,之后播出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是经过了剧组加工制作的,是集体创作的成果,而刘泽岱只是完成“初稿”。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应该归央视动画所有,刘泽岱无权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
一审法院:央视败诉,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记者从判决书第22页看到,“1994年刘泽岱受崔世昱(当时任上海科教电影厂动画导演——编者注)的委托,独立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3幅美术作品,因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作为受托人对其所创作的3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判决书提到,刘泽岱将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洪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之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依据其与洪亮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亦取得了上述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
判决书还指出,央视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原初稿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艺术创作成分。由于这种加工并没有脱离原作品中3个卡通人物形象的基本形态,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成,故构成对原作品的演绎作品。一审判决最后认定“央视动画未经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许可,在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以及相关的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为了维护和尊重各自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和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法院没有判决央视动画立即停止《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播放、网络传播等行为。
原被告:对判决各持意见
央视动画在声明中表示,“原作者刘泽岱仅享有其于1994年年底创作的‘大头儿子’等正面形象草图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驳回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要求央视动画立即停止包括《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复制、销售、出租、播放、网络传输等行为,不再进行展览、宣传、贩卖、许可根据原告“大头儿子”美术作品改编后的形象及其衍生的周边产品的诉讼请求。因此,央视动画有权继续行使《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及其衍生产品的著作权。
而原告代理机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故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只有当原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或者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其著作权时,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才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并非央视动画声明中所声称的“央视动画享有全部著作权”。此外,他们虽然对“央视动画构成侵权”这一判决表示满意,但对法院以提高赔偿额替代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持保留意见。
作者:方圆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