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维持原判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以下简称《红》剧)的著作权归属纠纷已历时四年有余,近日,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著作权人梁信将获得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的各项赔偿共计12万元。
2011年,梁信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芭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中芭停止《红》剧演出,并赔偿自2003年以来因著作权被侵犯而产生的损失55万元。
中芭则认为,其演出的《红》剧是经过中芭改编的版本,而非梁信所著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改编行为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在中芭的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也都保障了梁信的署名权,故请求法院驳回梁信的诉求。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中芭支付梁信各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并对存在的部分未署名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二审审理,知产法院认为,1964年中芭的改编行为已经取得了梁信事实上的认可,事后,双方也于1993年签订了一份5000元的为期十年的著作权协议,这已经成立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64年的许可行为,原则上不受1991年《著作权法》的限制,因此中芭的演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2003年后的演出应当支付报酬。
作者:刘苏雅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