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抓”信息“大众点评”不同意
擅自将他人网站上的用户点评信息复制到自己网站上,存在侵权风险,且风险系数还很高。
5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大众点评网运营商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汉涛公司)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上海杰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杰图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须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23万元。
擅用信息引发争议
成立于2003年的大众点评网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信息等多种信息服务。然而,汉涛公司发现自己网站上的用户点评信息长期被其他公司非法使用。
据汉涛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2年以来,汉涛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并直接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内容。与此同时,作为城市吧街景地图的经营者,杰图公司将含有涉嫌侵权内容的百度地图内嵌于自己的网站中,此举扩大了侵权范围,已构成共同侵权。
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做法迅速获得了用户和流量,但却给汉涛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其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百度公司的网站还使用了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与百度公司和杰图公司沟通无果后,汉涛公司将其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及合理费用45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针对汉涛公司的指控,百度公司辩称,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此外,用户点评等信息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即便用户点评信息属于作品,其著作权人也不是汉涛公司,而是网络用户,故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百度公司还在法庭上公布了抓取网络内容的技术标准,即搜索引擎在抓取网站特定内容时,是根据网站Robots协议(也称为爬虫协议、机器人协议等)的内容进行判断。百度公司的抓取行为完全符合大众点评网的Robots协议。如果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侵权,完全可以修改网站Robots协议,禁止百度公司访问,但汉涛公司并未采取上述措施。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标注信息来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辩称,杰图公司与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上的共同故意或过失。无论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百度侵权
今年4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服务模式几乎一致,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等行为,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用户流量减少。与此同时,百度地图向用户推介自己的团购业务,攫取了大众点评网的部分交易机会。而百度知道直接向用户提供来自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将一些想获取点评信息的网络用户导流到了百度知道。
法院指出,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与此同时,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高额成本,而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了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指出,该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信息,百度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不过,百度地图在抓取信息中标注大众点评网的图文标识,是为了指示信息来源,属于对他人标识的合理使用,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认为,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从表面来看,这只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同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在O2O(线上到线下)市场环境中,企业对用户、流量的争夺。众所周知,用户和流量是互联网公司进行商业变现的重要工具。事实证明,团购、在线点评、外卖等业务模式,能够给互联网公司带来巨大的用户群体和流量,将他人网站上的用户点评信息应用到自己的网站上,能够吸引用户关注,进而获得流量和收益,但会损害其他网站的利益。
作者:姜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