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群分享侵权作品,谁担责?
【案情介绍】
北京科技出版社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获得了涉案作品《跟着君之学烘焙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泰和电器经营淘宝泰和电器专营店,承诺向购买烤箱的用户免费赠送烘焙电子书。北京科技出版社从武汉泰和电器店铺在线购买了烤箱,并询问客服,通过验证加入QQ群,在群文件中下载了涉案电子书。公证光盘显示,泰和电器专营店的客服表示可以在“烘焙QQ交流群”下载该电子书,而该电子书为用户名为“梓熙”的网友上传。北京科技出版社认为,武汉泰和电器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武汉泰和电器辩称,无法确认“梓熙”与武汉泰和电器是否有关,下载涉案电子书的行为并非武汉泰和电器推荐;武汉泰和电器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履行监督、管理等义务,不应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北京科技出版社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电子书系由网友“梓熙”上传至QQ群,其侵犯了北京科技出版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武汉泰和电器作为涉案QQ群的设立者和管理者,不能提供网友“梓熙”的真实身份信息,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对因此给北京科技出版社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据此,判决武汉泰和电器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9000元。宣判后,武汉泰和电器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武汉泰和电器仅系QQ群管理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性质不同,原审法院关于其行为性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武汉泰和电器否认涉案作品系其提供,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武汉泰和电器是否应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泰和电器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武汉泰和电器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为何出现这一分歧?
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应满足3个条件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未经权利人许可;第二,通过信息网络的提供行为;第三,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在此案中,首先,涉案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其次,涉案行为系通过在QQ群中设置共享文件的方式,向他人提供涉案作品;再次,此种方式使QQ群中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获得涉案作品。虽然涉案QQ群成员有限,但该QQ群属于开放式群组,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群成员,任何人可以通过购买商品等方式进入该群,符合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要件。综上,法院认定涉案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QQ群设立者和管理者 应是责任承担主体
在此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武汉泰和电器作为涉案QQ群的管理者和控制者,对涉案QQ群内的信息传播行为负有一定知识产权注意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否则应对群中出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的武汉泰和电器的行为性质,应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有不同意见,认为武汉泰和电器作为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性质是不同的。QQ群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多人聊天交流平台,任何一个QQ用户均可以创建群并邀请他人入群。QQ群空间亦为腾讯公司提供,用户可以通过共享文件、上传照片等方式实现交流互动。因此,提供涉案网络服务的并不是QQ群的建立者和管理者,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和免责条件。
对于武汉泰和电器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分析如下:设置共享文件、使群成员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主体应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根据涉案公证书所载,武汉泰和电器在经营过程中,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其电烤箱后,可以通过验证身份加入其管理控制的QQ群,获得烘焙电子书。由此可见:其一,武汉泰和电器建立管理涉案QQ群与其销售电烤箱的行为紧密相关;其二,购买烤箱后进群需通过客服处获得的方法验证;其三,消费者经指引进入QQ群获得烘焙电子书符合其承诺内容。因此,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主体已可以初步指向武汉泰和电器,可以认定北京科技出版社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武汉泰和电器否认涉案作品系其提供,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此案中,武汉泰和电器仅提交了上传人“梓熙”的QQ账户显示的基本信息,而未通过查询消费者购买记录、客服聊天记录、进群验证信息等相关信息进一步提供上传人“梓熙”的买家联系方式、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以证明该上传人系购买其电器的其他用户而非其工作人员。因此,武汉泰和电器在有能力提供上述信息而未提供的情况下,其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此,根据证据规则,应推定涉案作品系由武汉泰和电器提供,其应为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夏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