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权不等于音频版权,蜻蜓FM《香火》被判侵权
移动互联时代,通过“倾听”有声读物来放松学习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和被上诉人劳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麦克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劳某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小说《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麦克风公司需赔偿劳某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在线新闻、音乐、相声、外语、小说、戏曲等应有尽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说乃至佛经道藏的有声版本也琳琅满目。2015年4月,被上诉人劳某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该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劳某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在线听书服务,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劳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麦克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下线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麦克风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劳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了国文润华公司,此后,国文润华公司通过4个公司层层授权,麦克风公司从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倾听公司”)合法获得了《香火》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文润华公司根据该合同获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及相应的转授权利,而本案系争的《香火》有声读物是根据文字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其本质上已属于不同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本案中,上海倾听公司通过层层授权获得了劳某《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涉案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上海倾听公司拥有了涉案录音制品相关版权,并合法授权了麦克风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而,上海知产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简而言之,只要是具有文字版权的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无论是否进行商业盈利,只要被放到了网络上进行传播,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麦克风公司取得过劳某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即使麦克风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有声读物的收听服务,并没有提供下载,也没有提供商业广告,但是麦克风公司仍然构成对劳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上海知产法院借此提醒,提供网络音频服务的平台运营者,仅仅通过授权获得文字作品的相关版权和传播权,并不表示已经获得了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权的许可。有声读物服务网站经营者在获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授权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主动避免侵害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作者:吴心远 来源:人民网-上海频道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