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图案也会侵犯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整个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洪某、邓某诉被告贺天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贺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爱迪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了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8万元。
原告洪某、邓某诉称,贺天下公司及贵州贺天下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53°、500ml/瓶)的包装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使用的包装部位包括酒盒、盒盖、瓶身和瓶颈,且产品上没有标注洪某为作者。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洪某的署名权,侵犯了邓某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未参与涉案贵州印象酒的生产、销售,与本案无关。贵州贺天下公司则辩称,其酒外包装上的图案由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设计提供,且该图案为当地的民族图案、民间艺术作品,并无侵权行为。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辩称,涉案图案是来自贵州民间艺术作品中公有领域的图案,其自身设计的作品有合法创作来源,是参考贵州民间蜡染艺术创作得来的,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亦可享有著作权,只要民间艺术创作者在创作新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新作品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其就会成为新的作者而受到独立保护。洪某的涉案蜡染作品虽然源于贵州蜡染民间艺术,但具有自己的创造性,在美术表达包括图案组合、布局等方面呈现了鲜明的个人特色,创造出了区别于既有民间艺术作品的新作品,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原告洪某与原告邓某签订的《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邓某有权利也有义务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而洪某的著作人身权不转让,故洪某、邓某有权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将洪某的涉案作品与贺天下·贵州印象酒的酒瓶、包装盒上的图案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具有极大的实质相似性,显而易见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进行局部关键图案的截取、二方连续、电脑渲染、翻转等修改而来的,并保留了原作品的突出特色、主体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酒的外包装上注明,贵州贺天下公司、贺天下公司是出品方,贺天下公司辩称,其并非实际出品方,但核查了外包装的署名及相关网页宣传情况,法院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具有共同性。涉案酒外包装上图案虽是委托第三人合肥爱迪公司创作,但对内的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且二原告坚持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推出的贺天下·贵州印象酒外包装上未经二原告许可,复制、使用并修改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