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江汽称其概念车车标侵权 合肥高新法院判其败诉
江汽2014年在北京国际车展上展出SC-9概念车,车标为5个螺旋状的花瓣组合。汽车造型爱好者王先生认为此车标与自己设计的5个盾牌形状的组合车标相似,认为江汽侵权,于是诉至法院。那么,两款车标相似度到底有多少?设计理念有无差别?江汽是否侵权?
阜阳市民王先生是一名汽车造型爱好者,平日喜欢进行一些车标、车型等创作。前段时间,他一纸诉状将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汽”)起诉至法院,认为江汽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他设计的车标,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近日,记者从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男子起诉江汽概念车车标侵权
2005年9月26日,江淮公司申请注册“JAC”图文商标,也就是市民常见的五角星图标,并于2009年获准注册,该标志从3D金属立体标志等多方面诠释了椭圆形加五叉星的三维效果图,有效期至2019年4月。
而阜阳的王先生曾经设计了一些车标。2007年1月,王先生到江汽公司,向其工作人员出示了A4纸设计图,工作人员在两张设计图上写下“本人于2007年1月从王先生处获阅此标志,在未获其同意情况下,本人及所代表的企业将不会使用此标志”的文字。王先生出示给江汽工作人员的图标中有一幅是椭圆形内有类似5个盾牌形状的组合,像是一个抽象的“大”字(下称大字图标)。
2014年北京国际车展上,江汽公司展出SC-9概念车,车标为类似5个螺旋状的花瓣组合(下称花瓣图标)。王先生认为该图案与其设计的大字图标相似,侵犯其著作权。王先生称,江汽公司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使用其设计的车标。因此,他将江汽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
江汽称车标是意大利设计中心设计
江汽公司辩称,王先生出示的两张车标设计稿与涉案车标毫不相同,他们也从未使用过,其公司的车标与王先生的作品有着显著差别,在设计主题、设计理念、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上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不构成侵权。
江汽公司确认车标创意来源于“风车茉莉花”,该花为草本植物,体现公司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螺旋状的花瓣指旋转的涡轮风扇,强调了立体感、旋转感,5个花瓣暗合其公司注册的五星标识,使该新的标识与已注册的标志相联系。江汽称,其车标由意大利设计中心独立、自主设计。因此,其公司车标为独创设计,不构成任何侵权。
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称江淮汽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一审驳回其诉请。
外观和理念不同江汽未侵权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车标是汽车品牌的标志,主要用于车辆识别,也是汽车企业的代表,不仅视觉上具有美感,更是企业理念、价值、目标的体现。王先生设计的车标为抽象的汉字“大”,江汽公司设计的车标是圆形内5个螺旋状的花瓣,两者在外观上明显不同,创作理念也不同,是不同作者就汽车车标这同一题材分别创作的作品。
对于相同的主题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和空间进行创作。江淮汽车公司与王先生就汽车车标这一题材分别创作出不相同的作品,均是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各自享有著作权。在现实中用圆形或椭圆形作为外框,用汉字、字母或其他事物简化、复制后所形成的图形或线条为核心图案,是汽车车标设计的常见方式,就两个设计图相对比,两者在外观上有显著差异,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称江淮汽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作者:赵晨 王颖 张剑文 来源:安徽商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