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大”和“熊二”,不是你想卖就能卖
近年来,动画片《熊出没》备受孩子们的欢迎。大街小巷都充斥着相关产品,如书包、玩偶、玩具等印有”熊大“、”熊二“等形象。殊不知,稍有不慎,就涉嫌侵权。阜阳市中院就受理了多起涉及该系列卡通形象的纠纷案。近日,法院判决4家超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未经授权,卖起“光头强”、“熊大”、“熊二”
2017年3月26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公司”)在颍上县走访市场时,一家超市在售的一款毛绒玩具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这款玩具从形象到设计,都和他们公司拥有版权的“光头强”卡通形象完全一样,但该公司称并未授权这家超市使用该形象。
随即,华强公司以超市的行为严重侵犯“光头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为由,诉至法院。
“我从玩具批发市场买了一些毛绒玩具,没有想到被告上了法庭。”上述超市老板说,这些玩具均是孩子喜爱的卡通形象,其中一款为“光头强”公仔,售价28元,“怎么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呢?”
一同被起诉的,还有颍州区三塔集镇某超市、太和某生活广场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华强公司称,这三家超市均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销售印有“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的玩具及文具用品。
庭审中,经营者表示冤枉
近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
在法庭上,颍上某超市老板提供了一份购物清单,证明他这款“光头强”玩具,是在阜阳青年路某玩具批发公司购买。觉得说他侵权,实在是有点冤枉。
对此,华强公司质证意见为,这只是被告方单方提供的凭据,没有任何公章和合同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涉案的侵权商品为“光头强”,但从单据上看不出来是“光头强”的产品。涉案产品是三无产品,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在市场流通的。
法院认证意见为,购物清单上没有显示“光头强”毛绒玩具,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此外,经当庭拆封,超市所销售的“光头强”毛绒玩具,穿马甲、戴棉帽子等,跟《熊出没》里面的“光头强”形象一致。
华强公司称,其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在央视等电视台播出后深受观众喜爱,“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公司已取得相应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
4家超市,一审分别被判赔偿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人物形象,与华强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美术作品“光头强”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形象、主要特征、构图、色彩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近似。
超市未举证证明商品所使用的动漫形象获得华强公司授权,商品上也没有标注版权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能够认定为侵权商品。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公司所遭受损失程度的证据,综合考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后果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颍上某超市支付原告侵权赔偿金8000元。
在另外三起案件审理中,法院判决颍州区三塔集镇某超市、太和某生活广场以及颍上三十里铺某超市分别赔偿华强公司8000元。
著作权包括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行权的侵犯。
近年来,生产销售动画周边产品让许多不法分子钻了盗版的空子。
该案承办法官说,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动漫形象衍生产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法官认为,为避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应加强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从进货源头把好关,签订购销合同时就知识产权及侵权赔偿事宜作出约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能够证明权利的文件;其次,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知名度较高的卡通形象,应审查供应商使用该形象是否经过授权许可;再者,一旦发生侵权,应积极应诉,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供应商追偿。
作者:楚楠楠 来源:颍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