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公司为《悟空》向南孚讨说法 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戴荃的歌曲《悟空》,火爆一时,一部有关南孚电池的视频里,使用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为此,享有歌曲著作权的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把南孚电池公司和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9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环球公司败诉了。
环球公司诉称,2016年5月,发现南孚电池在其主推的“猴年限量版电池”广告片《致大圣》中使用了涉案歌曲,构成侵权。南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不是该公司制作和传播,并且,南孚公司生产的猴年限量电池是赠品并未进行销售,所以涉案视频并不属于广告片,因此,南孚公司未侵犯环球公司的著作权。微梦公司则以“避风港原则”答辩,认为其应该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可以确认涉案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悟空》作为背景音乐,构成对环球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视频是否为南孚公司制作并发布。
从涉案视频的内容来看,视频内容为以孙悟空为角色动画片、电视剧、电影片段的集锦,视频配有背景音乐,视频结尾画面中显示有六节南孚电池以及“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字样,涉案视频中并未出现视频制作者的标注信息。虽然在涉案视频片尾呈现了南孚公司制造的限量版电池和“南孚猴年限量版电池向孙悟空致敬”字样,但仅依据此字样,无法直接认定涉案视频由南孚公司策划、制作并推广。微博用户、网友表示或评价中虽使用了“南孚电池这广告”等字样,但是该种表示或评价也无法作为对涉案视频的性质或者来源作出直接的判断和评价的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由南孚公司制作和发布,环球公司要求南孚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所以不能支持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处于上诉期内。
宣判后,法官解释道,本案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即侵权内容的责任主体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关于使用主体即责任主体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内容署名和内容的发布者等角度进行判断。在内容中并未标注制作者且无证据证明该主体曾发布过该内容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原告负有对被诉侵权内容与被诉侵权主体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被诉侵权内容中所包含的信息、元素也可以作为判断责任主体的辅助性因素,但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无法仅依据侵权内容中某一元素与被告之间具有一定关联,而做出侵权内容责任主体的唯一性判断。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
作者:高健 刘君婕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