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擅将图片作配图 图片公司一审获赔三千元
因认为北京中地吉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文章中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图片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中地吉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7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3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中地吉奥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其是国内图片生产商,被告中地吉奥公司是域名为bj-ge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中地吉奥公司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32021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其图片已经进行了作品登记。原告优图佳视公司未许可被告中地吉奥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据此,原告认为中地吉奥公司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中地吉奥公司辩称,涉案网站在2014年成立,涉案图片在2008年发表,图片在2013年进行注册,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图片来源可能是网络搜索,同时,由于没有任何版权标识,中地吉奥公司对涉案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应知明知的过错。此外,涉案图片已经不存在,中地吉奥公司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权利,中地吉奥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侵权行为;涉案图片中的鸟巢系北京地标性建筑,优图佳视公司主张的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被告查到原告有许多涉诉案件,中地吉奥公司怀疑原告属于“碰瓷式维权”,侵占了法律资源;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范畴,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优图佳视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无争议。优图佳视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本案中,中地吉奥公司未经优图佳视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网站发布的案例中使用了1幅涉案图片,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取得了相关授权,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停止侵权及赔礼道歉一项,鉴于优图佳视公司当庭撤回,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优图佳视公司所受损失和中地吉奥公司获利的数额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综合涉案图片的具体情况、中地吉奥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情况、产生的影响等情节,酌情确定为2000元。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中地吉奥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
作者:张江洲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