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
3月3日,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第12号通告《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全文如下: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韩国、意大利、伊朗、日本等疫情严重国家感染人数迅速大幅增长,多批有上述国家旅居史的人员进入我省,疫情倒灌的风险很大。为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输入,进一步巩固我省防控成效,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我省防控措施。各地要充分照顾外国公民的合理关切,尊重外国公民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二、移民部门在国际航班抵达前,提前进行排查,并将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进行检疫查验;在国际航班入境后,主动将相关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信息通报入境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移民、海关、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卫生健康、外事、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
三、铁路、民航、机场等部门要会同移民部门及时掌握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入境的人员信息,并做好旅客体温检测、佩戴口罩、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以及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等工作。
四、海关对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在口岸区分有症状者、密切接触者及其他人群,做好信息登记和通报,及时移交属地州市,并做好相关交接记录。
五、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无症状的入境人员,一律由入境地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六、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从其他省份入境后的来滇人员,实行“云南健康码”登记管理,由第一到达州市组织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全部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检查。
七、来自非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入境时按要求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由海关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交入境地州市留观排查。身体状况无异常,省内有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入境人员,纳入社区或单位管理,做好健康监测;省内无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短期入境人员,由入住酒店或接待单位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监测。
八、核酸检测阳性的入境人员要及时通过负压救护车就近转送至全省三家指定医疗机构(省传染病医院、大理州人民医院、普洱市人民医院)再次核查。各州市要指定一家涉外酒店作为外国公民集中隔离观察点。外国公民居家隔离所在社区要提供保障和协助,帮助解决好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九、各州市要将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外国公民相关信息,以及其居家或集中隔离的情况,立即上报省指挥部和省外办。
十、各地各部门要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防控的重点工作,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对落实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3日